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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3执3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海平与被执行人董承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平,董某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03执3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某平,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XX镇XX村委会XX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20319XXXX。被执行人董某勤,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所儋州市XX镇XX街XX号,身份证号码:46000319760218XXXX。申请执行人吴某平与被执行人董某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6)琼9003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董某勤应向吴某平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17元。但被执行人董某勤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某勤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158166912879帐户存款1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00brus73ermpipxhl案件唯一码审 判 员 钟 承 裕二0一六年 六月 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