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民初2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余炜炜与叶晨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炜炜,叶晨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2700号原告余炜炜,男,1988年9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叶晨曦,男,1988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炜炜与被告叶晨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炜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65元,减半收取1082.5元,由原告余炜炜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诗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