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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民初2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余炜炜与叶晨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炜炜,叶晨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2700号原告余炜炜,男,1988年9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叶晨曦,男,1988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炜炜与被告叶晨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炜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65元,减半收取1082.5元,由原告余炜炜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诗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