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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执监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宝云、杨柳与被执行人张学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云,杨柳,张学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执监163号申请执行人陈宝云,女,1965年4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德惠市。申请执行人杨柳,女,1991年10月20日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张学同,男,1976年5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住吉林省德惠市。申请执行人陈宝云、杨柳与被执行人张学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吉01执259号。因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陈宝云、杨柳与被执行人张学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由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行。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东宇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常 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