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92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蔡文怡与江西嘉成包装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文怡,江西嘉成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92执253号申请执行人:蔡文怡,女,汉族,1986年7月26日出生,住南昌市经开区。被执行人:江西嘉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岚大道。法定代表人:梁丽红,职务:财务总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赣劳人仲字(2016)第4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江西嘉成包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嘉成包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仍欠申请执行人蔡文怡经济补偿金22400元、利息274元(暂计至2016年6月30日止)、负担申请执行费236元,共计:2291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江西嘉成包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9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