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3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东台市时堰镇姜林村村民委员会与程XX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时堰镇姜林村村民委员会,程XX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1民初3526号原告:东台市时堰镇姜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台市时堰镇姜林村。法定代表人:周爱平,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丁保如,东台市时堰镇姜林村五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赵步琦,东台市时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XX,男,1971年2月6日出生,住东台市。委托代理人:林江,男,1960年11月7日出生,住东台市。原告东台市时堰镇姜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姜林村委会)与被告程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云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林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周爱平及其委托代理人丁保如、赵步琦,被告程XX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林村委会诉称:2015年6月20日,原被告订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1份,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三、四组土地中的102.8亩从事粮食种植经营,期限分别为四组土地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三组土地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转包土地的价格为每年每亩1000元,每年5月20日前缴61680元、10月20日前缴41120元。合同订立后原告履行了约定义务,但被告未能按期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承包金1028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2万元。被告程XX辩称:1、合同不完善,合同约定的承包金交付期限与实际约定不一致;2、合同上应该有鉴证单位签章,因为没有签章导致家庭农场和农业补贴没有审批;3、田亩和明细面积不符,合同上是102.8亩,但是村里跟农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分户面积之和没有102.8亩;4、关于权利和义务方面,合同第六条第四小条关于自然灾害方面,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5、合同订立之前,原告应当就相关承包地投保;6、原告使用除草剂影响了经营,导致承包田多使用了农药,损失2800元(含人工);7、因为道路不便,导致收割增加负担1万元,用电动三轮运输,每亩增加费用15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0日,原被告订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1份,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三、四组土地中的102.8亩从事粮食种植经营,期限分别为四组土地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三组土地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转包土地的价格为每年每亩1000元,每年5月20日前缴承包金61680元、10月20日前缴承包金41120元。转包期限内遇自然灾害,上级给予转包方核减或减免除相关土地上的负担义务和核发的救灾款,转包方应及时如数转给承包方。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承包经营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鉴证备案后生效。合同订立后原告履行了约定义务,但被告未能按期交付承包金。原告遂涉诉。审理中,姜林村委会自愿撤回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拟另行主张。以上事实有姜林村委会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1份,发包公告2份,原告与相关土地承包经营农户订立的流转合同、申请书,程XX提交的签订案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时姜林村委会交付的农户转包面积清单2份等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姜林村委会与程XX订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合同约定,第一年度承包金交付期间已经届满,姜林村委会要求程XX支付第一年度承包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承包金交付期限以及自然灾害救助款问题。程XX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已对承包金交付期限协商变更,以及姜林村委会已经领取相关救灾款项而未按约定支付程XX的事实,故相关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合同签证问题。合同虽然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承包经营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鉴证备案后生效”,但姜林村委会已将相关土地交付程XX,程XX接受土地后已经种植一年多,故案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已经生效。关于合同面积问题。姜林村委会与相关农户订立的流转合同面积之和为102.8亩;庭审中,在程XX提交的订立合同时姜林村委会一并交付的清单基础上,经过核实,累计面积亦为102.8亩。故程XX关于合同面积不实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程XX是否应当获得合同所载相关土地的保险赔偿问题。保险赔偿涉及保险合同的依法成立、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受益人的确定等情况,相关问题属于保险合同关系范畴,本案不予处理。对此,在证据充分时,由权利人依法另行主张。关于姜林村委会实施农村环境整治使用除草剂对程XX的农作物形成损害问题。如果证据充分,程XX可按侵权损害赔偿与村委会协商或另行诉讼解决,本案不予处理。关于讼争地块种植交通问题。程XX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姜林村委会另有关于改善机耕道,或者姜林村委会毁坏原有机耕道的事实,故对此抗辩,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土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本案讼争的102.8亩土地系姜林村委会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转包给程XX,承包金是否交付直接影响到所在村50多户村民的生产生活。程XX应依法及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便姜林村委会按流转合同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相应流转农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可依法另行协商或通过诉讼处理。姜林村委会自愿撤回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拟另行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东台市时堰镇姜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金102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6元,减半收取1378元,由原告东台市时堰镇姜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224元,被告程XX负担11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x,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杜云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华 佳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