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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3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任树云、宁波市鄞州高胜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树云,宁波市鄞州高胜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任树云,宁波市鄞州高胜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375-2号申请执行人任树云,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苏省睢宁县。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高胜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8804698-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锦寓路103号。法定代表人舒超琪。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民初字第1505号申请执行人任树云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高胜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高胜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任树云执行款22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高胜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任树云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37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