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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4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4816号原告: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汪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玲,该公司员工。被告:李俊,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