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贺小路、朱纪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贺小路,朱纪军,贺福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1420号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爱县。法定代表人祝兴金,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中华,该单位职工。被告贺小路,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朱纪军,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贺福路,男,198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贺小路、朱纪军、贺福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闫琳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仝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