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2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赵洪伟、张秀艳等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供电公司、唐山市市政工程环境卫生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伟,张秀艳,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供电公司,唐山市市政工程环境卫生管理处,唐山市特贝尔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906号原告:赵洪伟,北京铁路局唐山供电段职工。原告:张秀艳,北京铁路局唐山站职工。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立功,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供电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设路7号。负责人:宋天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继东,该公司法律事务高级主管。委托代理人:王蒙,该公司法律事务主管。被告:唐山市市政工程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车站路***号。法定代表人:郑子勇,该管理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刘义新,该管理处工程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杨玉玲,河北蔺和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特贝尔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南刘屯复兴路25号。法定代表人:侯明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伟、张秀艳诉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供电公司、唐山市市政工程环境卫生管理处、唐山市特贝尔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洪伟、张秀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赵洪伟、张秀艳负担。审 判 长 王 彦代理审判员 徐 琳代理审判员 王金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