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8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浙江雪舫工贸有限公司与斯小兵、乔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雪舫工贸有限公司,斯小兵,乔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8232号原告:浙江雪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歌山镇北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荣仁。被告:斯小兵。被告:乔群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雪舫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斯小兵、乔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冯青海人民陪审员 徐志林人民陪审员 胡宾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张清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