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申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栗高锋与张中华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栗高锋,张中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申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栗高锋,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国斌,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中华,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龚金强(龚小强),女,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洙湖镇小董村冀洼村9组。(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冀豫东,男,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洙湖镇小董村冀洼村*组,系龚金强之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冀蔡东,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洙湖镇小董村冀洼村*组,系龚金强之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冀会琴,女,199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洙湖镇小董村冀洼村9组,系龚金强养女。再审申请人栗高锋因与被申请人张中华及龚金强、冀豫东、冀蔡东、冀会琴债务清偿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驻民一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栗高锋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借款行为发生在2009年,已过保证��间,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请求本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栗高锋申请再审称借款行为发生在2009年,已过保证期间,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但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该再审申请理由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栗高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栗高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晓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