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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漳州市合晟达工贸有限公司、陈伟斌、王良婷、漳州市艺强木业有限公司、黄德文、黄秀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漳州市合晟达工贸有限公司,陈伟斌,王良婷,漳州市艺强木业有限公司,黄德文,黄秀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29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吴春林,行长。被执行人漳州市合晟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法定代表人陈伟斌,总经理。被执行人陈伟斌,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王良婷,女,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江宁区,现住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漳州市艺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法定代表人黄德文,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德文,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黄秀贤,女,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漳州市合晟达工贸有限公司、陈伟斌、王良婷、漳州市艺强木业有限公司、黄德文、黄秀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8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鉴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本院查封扣押,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第2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清标审 判 员  张雨平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