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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1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孙怡暄与孙伟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怡暄,孙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1292号申请执行人孙怡暄,女,生于2006年12月2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法定代理人:刘娜(系孙怡暄母亲),女,生于1981年9月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孙伟,男,生于1983年10月22日,汉族,居民,原住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岗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怡暄与被执行人孙伟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孙伟常年在外打工,经查询银行、工商、车管、房管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孙伟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在执限不能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章民初字第4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孙怡暄发现被执行人孙伟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程永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秀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