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4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夏红芳与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红芳,周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4395号原告夏红芳。委托代理人马征、叶进(特别授权),泰兴市虹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红芳与被告周峰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夏红芳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鞠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