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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4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夏红芳与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红芳,周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4395号原告夏红芳。委托代理人马征、叶进(特别授权),泰兴市虹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红芳与被告周峰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夏红芳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鞠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