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七民商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诉龚星霖、赵艳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龚星霖,赵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七民商初字第21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委托代理人方洪伟(特别授权代理)、熊灿斌(一般授权代理),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星霖。被告赵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诉被告龚星霖、赵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在诉讼中收到了赵艳及龚运军自愿代为偿还的涉诉欠款,因此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3.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分行承担。审 判 长 石朝鹏审 判 员 肖 滨人民陪审员 李朝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一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