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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行与王永松、俞静等���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行,王永松,俞静,俞永军,黄仕云,俞永尧,黄仕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行,住所地盱眙县。法定代表人李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永松。被执行人俞静。被执行人俞永军。被执行人黄仕云。被执行人俞永尧。被执行人黄仕会。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行与被告王永松、俞静、俞永军、黄仕云、俞永尧、黄仕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4)盱商初字第0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王永松、俞静于本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行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8月16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俞永军、黄仕云、俞永尧、黄仕会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王永松、俞静、俞永军、黄仕云、俞永尧、黄仕会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国土、股权进行了查询,现已将被执行人王永松、俞静、俞永军、黄仕云、俞永尧、黄仕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他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已将被执行人王永松、俞静、俞永军、黄仕云、俞永尧、黄仕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盱商初字第0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