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3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庆文与张庆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文,张庆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3民初873号原告刘庆文,男,汉族,1973年3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临湘市。被告张庆文,男,汉族,1977年9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平江县。原告刘庆文诉被告张庆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庆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庆文诉称,从2013年3月份起,原告为被告承接装修供应五金建材材料,双方约定材料货款实行日清月结。至2013年12月20日止,被告共下欠原告上述材料货款17280元(附欠条)。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4年1月5日写下欠条,约定2014年1月16日付清,但一直未付.被告长时间拖欠货款不付的行为,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经营。原告多次与被告方联系,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付货款,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后来手机己停机,联系方式中断,故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72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称,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从2013年3月份起,原告为被告承接装修供应五金建材材料,被告未付清货款,举证了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刘庆文材料款壹万柒千贰佰捌拾元整,付清款在2014年1月16日以前付清”,落款处有“欠款人张庆文”的签名捺印。原告因催讨货款未果,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欠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主张被告尚欠货款17280元的事实,有“欠条”为凭,能证实原告的主张。被告未对原告的主张及举证提出抗辩及举证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7280元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当诚信履约,原告诉求被告向其支付货款1728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庆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庆文支付货款172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2元,由被告张庆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笑吟人民陪审员 利见弟人民陪审员 赵春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嘉辉附判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