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02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礼斌与王雅蓉、朱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礼斌,王雅蓉,朱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02民初872号原告王礼斌。委托代理人刘向阳、仇昊,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雅蓉。被告朱锋。原告王礼斌与被告王雅蓉、朱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勇独任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于2016年3月21日裁定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礼斌的委托代理人刘向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雅蓉、朱锋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10日、3月24日、4月25日、5月4日,原、被告分四次签订借款合同,分别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1.5万元、2万元、2万元,均约定于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被告也分别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本金及利息。且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诉来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5万元并分别按各借款本金为基数从各借款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月利率1.98%计算的利息。两被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王雅蓉曾向原告借款,双方的借款流程为:先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将借款以现金方式给付被告王雅蓉,被告王雅蓉同时向原告出具收到相应借款的收条。在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四份借款合同和相应的被告收条,其中:2015年3月10日的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2015年3月24日的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2015年4月25日和5月4日的两份合同均约定被告各向原告借款2万元。上述借款合同中均约定:借款于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内以及逾期后,计算的利息均为月利率1.98%。原告在签订借款合同后即将约定的借款以现金方式给付了被告王雅蓉,被告王雅蓉收款时,向原告分别出具了收到相应借款的收条。在借款合同和收条上,被告王雅蓉均加按了手印予以确认。借款后,被告至今未还本付息,并于2015年6月后失去了与原告的联系。2016年3月2日,原告诉至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虽经本院努力,但均未能与两被告取得联系,遂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另查明,被告王雅蓉与朱锋于2014年5月8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J321192-2014-000774。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收条原件、结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债务应当依法清偿。被告王雅蓉向原告借款合计10.5万元的事实,有借款合同、收条等证据在案为凭。因此,被告王雅蓉对于借款期限已届满的10.5万元借款本金应向原告予以偿还。鉴于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因此,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本院亦予以支持。此外,因该借款债务系被告王雅蓉、朱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现无证据证明原告与王雅蓉之间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故原告诉请本案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主张被告朱锋连带偿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也不会改变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雅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礼斌借款本金10.5万元;二、被告王雅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礼斌借款利息(以四次借款分别计算后合并的总额确定,各次借款利息均从借款之日起以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98%计算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三、被告朱锋对被告王雅蓉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0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4176元,由被告王雅蓉、朱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毅人民陪审员  钱宏远人民陪审员  孙凤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荆小琳附:相关法律条文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