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35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5民初321号原告杨某,女,1975年5月8日生,苗族。住贵州省麻江县,农民。被告伍某,男,1970年12月9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麻江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为孩子和家庭考虑,不再要求离婚,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尊重其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吴茂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吴长莲(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