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刑终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刑终226号原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某某,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林州市看守所。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豫0581刑初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的自制塑料冰壶和毒品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方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方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某某回上诉。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刑初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奇志审 判 员 张 鑫代理审判员 申江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