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华林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382号罪犯王华林。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2日作出(2007)苏中刑一初字第00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华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241750.84元,被告人王华林承担101422.7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6月3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日作出(2010)苏刑执字第034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华林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1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13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又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10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3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6月6日至6月10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王华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王华林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华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3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2月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罪犯王华林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101422.72元未履行,该犯提供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苏中执字第0600号刑事裁定,终结执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裁定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王华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华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1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