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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刑更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刘晓伟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晓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刑更241号罪犯刘晓伟,原,现服刑于山东省威海监狱。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2)乳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晓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6月16日至2017年12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交付山东省威海监狱执行。2014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14)威刑执字第6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罪犯刘晓伟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6日至2017年6月1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于2016年6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晓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参加生产劳动,各方面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晓伟的再犯罪危险评估报告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计分考核统计表、奖励审批表、罪犯消费统计表、思想汇报及在押人员顾士才的证明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晓伟服刑改造期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并被评为2015年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缴纳罚金4000元。乳山市司法局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同意接收其进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罪犯刘晓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晓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智慧审 判 员  姜 波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国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