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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刑更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叶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刑更354号罪犯叶强,男,199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2012)赣中刑一未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叶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肖明富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子鸣、付中华经济损失520525.08元负连带赔偿责任(肖明富已付40000元,从中抵扣)。被告人叶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2012)赣刑三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4年10月29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对该犯的计分考核、奖惩审批及年度评审鉴定等证据材料,于2016年6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在2012年10月至2016年3月的罪犯计分考核中,该犯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2次,单项表扬1次,2013年被评为监狱劳动能手,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所提供的罪犯叶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叶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并能积极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鉴于该犯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3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艳代理审判员 李 婷代理审判员 林欣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娅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