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5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与李明、河南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李明,河南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5977号原告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刘强。委托代理人黄荣士。委托代理人宋慧慧。被告李明,男,汉族,1964年8月12日出生。被告河南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郭宏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河南大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长 刘 佳审判员 刘美丽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