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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5民初2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邵明诉费县众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广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明,费县众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广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5民初2610号原告邵明,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费县众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广辉,经理。被告张广辉,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明诉被告费县众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将被告费县众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费县支行账号上的存款6万元予以冻结,查封被告费县众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车架号为035406的白色凯翼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费县众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费县支行账号上的存款6万元予以冻结一年;查封被告费县众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车架号为035406的白色凯翼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只许管理、维护,不许进行转移、变卖、抵押、毁损等任何形式的处分。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中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