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8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尼勒克分公司与尼勒克县广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尼勒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尼勒克分公司,尼勒克县广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4028民初84号 原告: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尼勒克分公司。住所地:尼勒克县。 法定���表人:谢泰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飞,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尼勒克县广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尼勒克县。 法定代表人:徐德忠,系该��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梅建军,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尼勒克分公司诉被告尼勒克县广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尼勒克分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被隶属企业撤销,原告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尼勒克分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尼勒克分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伊犁广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尼勒克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聂燕 代理审判员 田玉琴 人民陪审员 曹兰坤 二0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欢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