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2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梁爱珍与梁金洪、梁彩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爱珍,梁金洪,梁彩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2执419号申请执行人:梁爱珍,女,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号码×××3589。被执行人:梁金洪,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4518。被执行人:梁彩仪,女,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4826。关于申请执行人梁爱珍与被执行人梁金洪、梁彩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6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金洪、梁彩仪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梁爱珍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梁爱珍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金洪、梁彩仪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224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捷审 判 员 黄坤朝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敏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