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25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金裕赐与被执行人吴成云、林振华、周宁县康达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裕赐,吴成云,林振华,周宁县康达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5执100号申请执行人金裕赐,男,1975年8月3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吴成云,男,1962年12月22日生,汉族,福安市人,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林振华,男,1978年9月18日生,汉族,福安市人,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周宁县康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法定代表人:吴成云。申请执行人金裕赐与被执行人吴成云、林振华、周宁县康达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周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2016年3月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之后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吴成云、林振华、周宁县康达钢铁有限公司名下的仅有少量的存款,被执行人林振华拥有的坐落于福安市的房产,本院于本案中予以首次查封,但因财产价值明显超过本案的执行标的,本院暂无法进行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周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审 判 长  兰祖云审 判 员  周荣鑫代理审判员  刘少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怀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