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郧阳区分公司与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郧阳区分公司(原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郧县分公司),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669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郧阳区分公司(原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郧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解放路**号。负责人吴青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被告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北部湾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锡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郧阳区分公司诉被告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郧阳区分公司认为此次起诉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形,故其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郧阳区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郧阳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郧阳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天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裴东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