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3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孙凡龙诉戴保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凡龙,戴保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3执39号﹝2016﹞黑02**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孙凡龙,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戴保释,女,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2014﹞建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岳微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