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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8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罗湖支行与谢列华、陈惠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罗湖支行,谢列华,陈惠贤,谢献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8881号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罗湖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2068号中深国际大厦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53082D。负责人刘铁军。委托代理人刘中良,广东嘉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310017113。委托代理人巫雯怡,广东嘉德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列华。被告陈惠贤。被告谢献波。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一、被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956.82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暂计至2016年4月12日利息为人民币0元、罚息人民币650.70元、复息人民币276.42元,本息合计5883.94元,之后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及人民银行之规定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二、三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罗湖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保全费人民币3976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交的受理费人民币5305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叶俐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莉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