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7401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岳宾杨申请执行陈加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宾杨,陈加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7401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岳宾杨,男。被执行人陈加宁,男。辽河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扬岳宾杨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加宁除公积金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河人民法院(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元 奎审 判 员 张 子 英代理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丽(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