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民终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蒋卫生与吴美中、李佑兰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美中,蒋卫生,李佑兰,王国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民终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美中。委托代理人龚泽时,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卫生。委托代理人陈流波,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斌,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佑兰。原审被告王国平。上诉人吴美中因与被上诉人蒋卫生及原审被告李佑兰、王国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4)娄星民二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美中及委托代理人龚泽时,被上诉人蒋卫生及委托代理人陈流波、王斌,原审被告李佑兰、王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4)娄星民二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美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28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万江国审判员 曾 茜审判员 李云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继雄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