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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平乡县佳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河北亿亚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乡县佳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河北亿亚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平乡县佳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地址:平乡县。法定代表人肖策,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北亿亚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平乡县。法定代表人崔善梅,该公司经理。关于平乡县佳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河北亿亚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的限制,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对其四查两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邢民二终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朝国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黄孟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瑞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