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永城执民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陈继锁、罗青赞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继锁,罗青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永城执民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陈继锁被执行人罗青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温永城商初字第0028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罗青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青赞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青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罗青赞(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43×××4#钞的存款人民币5155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彩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翁金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