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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欧阳灿与上海语涵贸易有限公司、肖志琴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灿,上海语涵贸易有限公司,肖志琴,郑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125号申请执行人欧阳灿,男,1976年10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被执行人上海语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肖志琴,女,1973年9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郑硕,男,2007年1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欧阳灿与被告上海语涵贸易有限公司、肖志琴、郑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欧阳灿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语涵贸易有限公司、肖志琴、郑硕支付欠款人民币12,049,8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4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语涵贸易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两被执行人肖志琴、郑硕抵押的上海市真华路XXX弄XXX号的房产被其他法院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语涵贸易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两被执行人肖志琴、郑硕抵押的上海市真华路XXX弄XXX号的房产被其他法院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待条件具备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彦审判员 顾宏胜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雅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