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2民初1666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63年1月13日,汉族,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德州市。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6年3月20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2月自由恋爱,于2010年2月22日登记结婚,无子女。婚后男方不务正业,夫妻感情变得越来越淡薄,被告李某某及其同住家属对原告张某某经常实施家庭暴力,不允许原告张某某多与外界接触,并且男方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14年9月被告李某某不顾女方劝阻离家外出,至今仍不愿回家共同生活,现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根本无法共同生活。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衣物归各自所有。被告李某某(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2000年12月开始自由恋爱,于2010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前感情较好,婚后无子女。被告李某某自2001年开始在广东打工,原告张某某于2003年同被告李某某在广东打工,双方结婚后一直在广东居住生活,期间较少回家。原告张某某自婚后每年在被告李某某的父母生日时回家,但多与被告李某某的父母产生矛盾。现因年龄较大,原告张某某回济南生活,被告李某某于2014年9月再赴广东打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于2015年年初与被告李某某失去联系。原告张某某曾于2015年6月去广东寻找被告李某某,未果。原告张某某主张被告李某某及其家人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被告李某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但除其陈述外,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上述主张。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一份及原告张某某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认识近十年后登记结婚,结婚也已多年,双方均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在婚姻中,因家庭原因产生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双方均应本着照顾家庭利益的原则,互相包容、互相理解,和好是有可能的。根据原告张某某的陈述,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原则性的矛盾,原告张某某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本院依法不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得原人民陪审员 张希英人民陪审员 李秀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晓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