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执监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联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刘同强、刘同德、史永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联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刘同强,刘同德,史永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执监96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联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云清,董事长。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刘同强,男,1983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刘同德,男,成年,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史永尖,男,成年,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巴彦淖尔市联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同强、刘同德、史永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案件执行需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3901号民事判决由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执行。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劲 松审判员 王 凤 俊审判员 吉日嘎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