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民初2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美金与崔朝花、张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金,崔朝花,张英国,崔为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02民初2753号原告刘美金,女,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崔朝花,女,197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张英国,男,197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崔为星,男,1965年7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刘美金与被告崔朝花、张英国、崔为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长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美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朝花、张英国、崔为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美金诉称:2013年4月2日,被告张英国与崔朝花以开店铺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同一天两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5万元,合计15万元,约定月利息按2.5%计算,并由被告崔为星提供担保。借款后,被告张英国付息至2013年10月5日。被告崔为星作为担保人,应对被告张英国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张英国、崔朝花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11月5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崔为星对上述15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崔为星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但利息计算偏高。被告张英国、崔朝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一致,另查,根据原告自认被告依约支付利息至2013年10月5日。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崔朝花、张英国向原告刘美金借款15元至今未还、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5%,事实清楚,该笔借款被告崔朝花、张英国应予偿还,逾期未还的还应当偿付逾期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崔为星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依法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张英国、崔朝花拒不到庭,依法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英国、崔朝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刘美金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8月27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年利率按6%计付)。二、被告崔为星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38元,减半收取2619元,由被告张英国、崔朝花、崔为星共同承担,款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孙长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国雄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