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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骆朝阳、郑朝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朝阳,郑朝勇,季美珍,王国富,浙江义乌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芦溪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芦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骆朝阳,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渭南市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现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郑朝勇,男,195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义乌市人,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季美珍,女,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义乌市人,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王国富,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义乌市人,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浙江义乌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芦溪分公司,住所地:芦溪县凌云南路106号。组织机构代码:69065359-6。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骆朝阳与被执行人浙江义乌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芦溪分公司、郑朝勇、季美珍、王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拍卖被执行人浙江义乌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芦溪分公司部分房产(祥见拍卖清单),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任何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芦执字第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萍安审判员  颜 强审判员  谢智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