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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赵相贤与王丹、宋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相贤,王丹,宋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1535号原告赵相贤,男,汉族,1941年6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翔、张露(实习),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丹,女,汉族,1980年8月8日出生。被告宋东,男,汉族,1980年8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战场,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相贤诉被告王丹、宋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相贤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丹、宋东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相贤撤回对被告王丹、宋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相贤负担。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宋献宏人民陪审员  卜志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