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赵相贤与王丹、宋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相贤,王丹,宋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1535号原告赵相贤,男,汉族,1941年6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翔、张露(实习),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丹,女,汉族,1980年8月8日出生。被告宋东,男,汉族,1980年8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战场,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相贤诉被告王丹、宋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相贤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丹、宋东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相贤撤回对被告王丹、宋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相贤负担。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宋献宏人民陪审员 卜志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