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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谭俊国与肇东市皓丰农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俊国,肇东市皓丰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1579号原告谭俊国,男,195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被告肇东市皓丰农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俊国诉被告肇东市皓丰农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俊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8元,由原告谭俊国承担。审 判 长  刘希众代理审判员  王绍军代理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