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011执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维君申请执行蔡晓玲、罗盛利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维君,蔡晓玲,罗盛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维君,女,1958年6月2日生,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路**号附**号。被执行人蔡晓玲,女,1962年7月24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金山国际*******号。被执行人罗盛利,男,1984年12月22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金山国际*******号。陈维君申请执行蔡晓玲、罗盛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6)川1011民初3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到位19227元,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陈维君申请执行蔡晓玲、罗盛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6)川1011民初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姚俊峰执行员  徐晓阳执行员  赵 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