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29执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岑若琳、蒲兰红与万光华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若琳,蒲兰红,万光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凯里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9执字第14、19号申请执行人岑若琳,女,2011年7月8日出生,侗族,剑河县人。申请执行人蒲兰红,女,1971年2月5日出生,侗族,剑河县人。被执行人万光华,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麻江县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凯里支公司。负责人戚远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岑若琳、蒲兰红申请执行万光华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两案中,被执行人万光华应支付申请人岑若琳、蒲兰红的赔偿款共计为112170.48元,已付8230元(其中:岑若琳的赔款73266元,已付5000元,还欠68266元;蒲兰红的赔款38904.48元,已付3230元,35674.48元),尚欠两案案款103940.48元及申请执行费2228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凯里支公司应支付岑若琳、蒲兰红等的赔款共为58831.63元,已结清。经网络查控和线下调查,被执行人万光华无银行存款、亦无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其家庭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将执行情况反馈后,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时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黔2629执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应武审判员 黄万林审判员 王斌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昭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