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5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蔡某甲与蔡某乙遗嘱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2号申请执行蔡某甲,男,生于1965年4月21日,汉族,住高县。被执行人蔡某乙,女,生于1963年6月11日,汉族,住高县。本院在执行蔡某甲申请执行蔡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40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共执行,且已患胃癌需长期服药治疗,家庭属低保户。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申请执行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宜高民初字第1564号民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蔡某乙向申请执行人给付继承遗产4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 强审判员 张晓华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