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4执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4执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3年12月30日生。被执行人张某,男,1976年5月3日生。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张某(2016)云2324执32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385.00元,已受偿5385.00元,未受偿2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4执3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袁 鸿审判员 普娅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自红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