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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4执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4执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3年12月30日生。被执行人张某,男,1976年5月3日生。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张某(2016)云2324执32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385.00元,已受偿5385.00元,未受偿2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4执3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袁 鸿审判员  普娅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自红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