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4民初4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汪清县龙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成都中鼎瑞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吴晓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清县龙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成都中鼎瑞实业有限公司,吴晓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4民初451号(2016)吉2424民初451号之二原告汪清县龙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汪清县。法定代表人黄兴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新儒,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中鼎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王林,总经理。被告吴晓冰,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清县龙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中鼎瑞实���有限公司、被告吴晓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清县龙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6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辛 树审判员 黄 伟审判员 马忠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晓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