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平安与丁志浩、田朝晖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安,丁志浩,田朝晖,张东,孙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2执257号申请执行人王平安,男,汉族。被执行人丁志浩。被执行人田朝晖。被执行人张东。被执行人孙哲。王平安与丁志浩、田朝晖、张东、孙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年荥民二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丁志浩、田朝晖、张东、孙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平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丁志浩、田朝晖、张东、孙哲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平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丁志浩、田朝晖、张东、孙哲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平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荣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碧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