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3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郝荣海与刘文广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荣海,刘文广,刘文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3民初863号原告郝荣海,男,1954年8月5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刘文广,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刘文魁,男,1973年9月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安禄,男,1948年7月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荣海与被告刘文广、刘文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郝荣海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荣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荣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0元,由原告郝荣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于国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