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81民初2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书新诉谭福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新,谭福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2105号原告王书新,女,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常河营乡马窝铺村。委托代理人李成杰,北票市常河营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福彦,男,40岁,汉族,北票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住北票市蒙古营乡蒙古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新与被告谭福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书新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书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书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明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家炜 关注公众号“”